6 阅读
最近这段时间,我在梳理以前接触过的一些案件时,一直对一个问题耿耿于怀,很多时候在跟当事人解释“证据不足”这个结论时,总感觉一种挥之不去的无力感。明明法律上说得通,程序上也站得住脚,但面对当事人那双不甘的眼睛,就是觉得哪里不对劲。特别是在如何界定“证据不足”的不利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上,更是非常棘手。 是当事人举证不力?还是制度本身的结构性局限?抑或这只是法治必须付出的代价? 想来想去,我觉...
📖 阅读原文
文章来自第三方博客,点击下方按钮阅读完整内容
相关文章
暂无评论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