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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发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司法解释条文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》第十一条:“当事人、辩护律师、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,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。” 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到最近 10 年司法理念转变的影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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