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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向来很少就没有定论的案件发表看法,简单搜索下,上一次写这类文章还是在 2011 年 ( 《当事人不应该以攻击法院和法官作为自己败诉后发泄的方式》)。无他,自己不是当事人或者办案人员,对案情分析总有偏颇,根据单方提供信息或者网上一鳞半爪的真相,无法客观分析,只能是被信息提供者带着往沟里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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